常山县残联
     
 

  首 页 新闻动态 机构设置 政策法规 扶贫就业 康复服务 咨询留言 他山之石  
 

 

         
用户名
密  码
COOKIE:
  

残疾人节日
             [ 2008-4-25 ]
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2008年第18次)。 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的第4个星期日(2008年第51届)。 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2008年第25届)。 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2008年第17个)。
---------------------------
公 告
             [ 2008-4-25 ]
为完善残疾人证评定程序,简化残疾人办证手续,现将办理残疾人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要求发证对象凭本人申请,到所在乡(镇)残联领取办证表格,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残联签署意见盖章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二寸免冠照片2张,病历、X光片等资料,(如精神病患者请到衢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3日上午8:30时到县人民医院集中鉴定,进行残疾评定。 二、要求补办残疾人证的对象,首先在《衢州日报》刊登遗失启示,然后凭本人申请和遗失启示,按上述第一款程序办理。 常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
第十八个全国助残日
             [ 2008-4-25 ]
2008年5月18日是第十八个全国助残日,今年助残日的主题是“牵手残疾人,走进残奥会”。
---------------------------
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残疾人的通知
             [ 2007-5-9 ]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招收残疾人办理用工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省、市驻常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残疾人安排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人事劳动局鉴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单位承担的部份不得转嫁给残疾人个人,在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报送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备案。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持以下证件: 1、常山县户籍证明; 2、身份证; 3、常山县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发的《残疾人就业证》; 5、《常山县残疾人就业申请表》。 持有以上五证,方可办理录用手续,用人单位录用后,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把《残疾人就业证》和《残疾人就业申请表》放入本人档案。 用人单位要按照同岗同酬原则发放残疾职工的工资、享受同岗位福利待遇,应发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有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用银行《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福利企业年审年检、按比例就业单位的保障金审核,《工资卡》应作为审核的必备材料。 四、建立残疾职工就业年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报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常山县财政(地税)局 常山县国家税务局 常山县人民银行 常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
搜索信息:
 

[ 2008-11-21 ]
[ 2008-11-17 ]
[ 2008-11-11 ]
[ 2008-11-10 ]
[ 2008-11-6 ]
[ 2008-11-3 ]
[ 2008-11-3 ]
[ 2008-11-3 ]
[ 2008-11-3 ]
[ 2008-10-30 ]
[ 2008-10-30 ]
[ 2008-10-15 ]
[ 2008-10-14 ]
[ 2008-9-17 ]
[ 2008-9-17 ]
[ 2008-9-17 ]
[ 2008-9-5 ]
[ 2008-8-8 ]
[ 2008-8-8 ]
[ 2008-8-8 ]

共有344个记录  每页20个记录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