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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象筛查
             [ 2010-6-3 ]
县残联定于6月8日8:30-16:30,在县残联三楼会议室开展全县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象筛查。筛查对象要求如下: 1、具有常山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2、年龄0-6周岁。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 4、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的聋哑儿童(先天聋哑除外)、脑瘫儿童、智力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5、筛查时需带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证(尚未办证的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有关治疗记录和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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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残疾人证》评定公告
             [ 2010-4-6 ]
常山县2010年第二期残疾人证评定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县人民医院残疾人证鉴定小组提供的鉴定情况报告,符合《残疾人证》办理条件的名单已在县残联网站百件实事网上办栏目中(www.csxcl.org.cn)和常山县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7日。公示期间,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常山县残疾人证评定委员会或常山县残联有关科室咨询、投诉。 联系科室:县残联办公室、办证中心 联系电话:5015590 5010498 常山县残疾人证评定委员会 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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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申报缴纳残保金公告
             [ 2009-12-18 ]
各用人单位: 根据县地税局和县残联联合下发的常地税发〔2009〕59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缴纳税费的单位,按税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以本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1.5%的费率按月申报缴纳残保金。 常山县地方税务局 常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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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节日
             [ 2010-4-9 ]
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2010年第20次)。 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的第4个星期日(2010年第53届)。 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2010年第27届)。 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2010年第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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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2009-7-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31日是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的最后截止时间,第二代《残疾人证》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正式使用。为方便广大残疾人申领和换发《残疾人证》,从2009年7月1日起,将原规定每季度一期的医学鉴定改为“单月13日”鉴定办法(1月13日、3月13日、5月13日、7月13日、9月13日、11月13日)。每年鉴定6期。 一、要求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对象凭本人申请,到所在乡(镇)残联领取申请办证表格,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残联签署意见盖章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二寸免冠照片4张,病历、X光片等资料,(如精神病患者请到衢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于每单月13日上午8:30时到县人民医院集中鉴定,进行残疾级别评定。 二、要求补办残疾人证的对象,首先在《衢州日报》刊登遗失启示,然后凭本人申请和遗失启示,按上述第一款程序办理。 常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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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个全国助残日
             [ 2010-5-11 ]
2010年5月16日是第二十个全国助残日,今年助残日的主题是:加大扶持与救助力度,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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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残疾人的通知
             [ 2009-2-12 ]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招收残疾人办理用工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省、市驻常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残疾人安排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人事劳动局鉴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单位承担的部份不得转嫁给残疾人个人,在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报送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备案。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持以下证件: 1、常山县户籍证明; 2、身份证; 3、常山县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发的《残疾人就业证》; 5、《常山县残疾人就业申请表》。 持有以上五证,方可办理录用手续,用人单位录用后,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把《残疾人就业证》和《残疾人就业申请表》放入本人档案。 用人单位要按照同岗同酬原则发放残疾职工的工资、享受同岗位福利待遇,应发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有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用银行《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福利企业年审年检、按比例就业单位的保障金审核,《工资卡》应作为审核的必备材料。 四、建立残疾职工就业年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报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常山县财政(地税)局 常山县国家税务局 常山县人民银行 常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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